新市监管处字〔2017〕96号
当事人: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
类型: 企业法人
根据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发[2015]89号)和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工商发[2015]33号)的部署和安排,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发现,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年检或年报,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本局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当事人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名单内的企业按企业注册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分别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用以证明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新市监责字(2016)1号),证明我局责令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改正。
证据三: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四:新都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未正常经营企业缴纳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五:成都市新都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未正常经营企业纳税(国税)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六: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2831户企业未正常纳税(地税)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本局认为: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的行为,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无法取得联系,且未正常缴纳过国税税款和在地税局企业纳税记录标注为“非正常”“失踪户”“注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市监管听告字〔2017〕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款(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建议对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作如下处罚:
吊销新都区天元乡柏元村二队茶酒店等企业的营业执照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都区人民政府或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详细企业名单已经在新都信用网(http://www.cdcredit.gov.cn/www/index.html#/m///districtDetail/510114)、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www.xdfda.gov.cn)上进行公示。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新市监管处字〔2017〕97号
当事人: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发[2015]89号)和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工商发[2015]33号)的部署和安排,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发现,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年检或年报,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本局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当事人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名单内的企业按企业注册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分别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用以证明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新市监责字(2016)1号),证明我局责令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改正。
证据三: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四:新都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未正常经营企业缴纳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五:成都市新都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未正常经营企业纳税(国税)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六: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2831户企业未正常纳税(地税)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本局认为: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的行为,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无法取得联系,且未正常缴纳过国税税款和在地税局企业纳税记录标注为“非正常”“失踪户”“注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市监管听告字〔2017〕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对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作如下处罚:
吊销成都宗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营业执照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都区人民政府或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详细企业名单已经在新都信用网(http://www.cdcredit.gov.cn/www/index.html#/m///districtDetail/510114)、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www.xdfda.gov.cn)上进行公示。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新市监管处字〔2017〕98号
当事人: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发[2015]89号)和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工商发[2015]33号)的部署和安排,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发现,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年检或年报,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本局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当事人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名单内的企业按企业注册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分别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用以证明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新市监责字(2016)1号),证明我局责令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改正。
证据三: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四:新都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未正常经营企业缴纳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五:成都市新都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未正常经营企业纳税(国税)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六: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成都市新都区2831户企业未正常纳税(地税)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本局认为: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未参加2012年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的行为,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无法取得联系,且未正常缴纳过国税税款和在地税局企业纳税记录标注为“非正常”“失踪户”“注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市监管听告字〔2017〕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作如下处罚:
吊销成都市新都区广泉页岩砖厂等企业的营业执照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都区人民政府或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详细企业名单已经在新都信用网(http://www.cdcredit.gov.cn/www/index.html#/m///districtDetail/510114)、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www.xdfda.gov.cn)上进行公示。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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