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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

来源:安徽日报 2018-09-26 13:04   https://www.yybnet.net/

■ 本报记者 李浩

国土局怠于收缴处罚款,致使国有资产处于受损害的状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继续收缴,获得法院支持。

2007年10月,东至县昭潭镇昭潭村西山组村民陈牛伢擅自将1.75亩集体土地,转让给本村村民汪银涛和张保安之妻陈爱红,非法所得5万余元。张保安又将受让土地转让给刘文华,刘文华再将该地转让给许森林和刘广成,共非法所得7万余元。

2012年5月,昭潭村西山组村民储成芳擅自将0.53亩集体土地,转让给本村村民王启运用于建房,非法所得6万元。

上述地块均属耕地。 2014年5月,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对陈牛伢、储成芳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陈牛伢的非法所得并罚款2.83万元、没收储成芳的非法所得并罚款2.4万元。 2014年12月,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东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遂对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之后,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采取措施将没收款及罚款追缴到位。

2015年和2017年,东至县检察院两次向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陈牛伢、储成芳两人非法转让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执行到位。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在回复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且未提供具体的执行计划,涉案的没收款及罚款一直未收缴到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去年12月,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东至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继续收缴没收款及罚款。经开庭审理,东至县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检察官表示,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形成的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国有财产。本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了罚没款收入属于国有财产保护范畴。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在逾期申请执行后,仍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有关的许可登记手续等措施,但该局未采取上述措施,未穷尽所有法律规定的执法手段,属于怠于履行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诉讼方式促进了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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