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特公告要求债务人池州市贵池区梅林钙业有限公司、许刻翔及其担保人江素萍、江素红、江素珍,向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梅街支行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本公告截至2018年4月2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00元,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梅街支行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清算责任。
催告单位: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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