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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池国税稽强催〔2018〕1号)的公告

来源:池州日报 2018-06-30 07:56   https://www.yybnet.net/

东至天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7210709153537):

我局于2018年4月 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池国税稽处〔2018〕15号),限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15日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池国税稽强催〔2018〕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书内容如下: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池国税稽强催〔2018〕1号

东至天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7210709153537)

我局于2018年4月 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池国税稽处〔2018〕15号),限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15日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742123.53元及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清风东路88号603室

联系人:王唐琴 0566-2082991

执法人员:王敏俐 王唐琴

特此公告。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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