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纪良发通讯员江秀萍报道7月9日,记者从贵池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单位非法经营卷烟器、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多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多力隆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卷(拉)烟器及零配件、烟丝、烟管、滤嘴棒等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多力隆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小家电等。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6月23日,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在知晓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厂长袁某通过网店将公司生产的各类卷烟器销售给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的吴某,销售金额共计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多力隆公司、被告人李某、袁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各类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金额131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器、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上述单位及被告人刑事责任。
这起被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列入部级督办的案件,是迄今为止卷烟打假历史上首例通过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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