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实行采砂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禁止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采砂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即日起,本市境内户籍居民采砂船舶,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到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确需离开的,应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非本市户籍居民采砂船舶,禁止在本市境内停靠。
三、未经许可或批准,擅自从事河道采砂、采砂船舶擅自离开指定地点,依据有关法规,一律按上限处罚。
四、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严格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本市境内,未持有河道砂石合法来源证明或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运砂、过驳、装卸河道砂石行为,按照共同参与非法采砂处罚。
六、擅自建造、改造采砂船舶,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七、非法采砂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制工作要求,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市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安庆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等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一律追究责任人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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