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购买并居住了十年之久的房屋,在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拒绝,池州青阳县年过七旬的孙某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孙某一纸诉状将卖方宛某告上法庭。新安晚报记者11日从青阳县人民法院获悉,经该院法官的调解,在买方支付一定补偿款后,双方握手言和。
2001年,池州青阳县居民宛某购买了位于该县蓉城镇某处的单位房改房。2003年5月15日,宛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协议》,协议约定:宛某将这处建筑面积43.75平方米的三间平房出卖于孙某所有;房屋价款10000元;双方成交后,该房的修理费、变更费、交易费、税收等一切费用由孙某承担。
协议签订当日,孙某即向宛某支付了购房款10000元。宛某向孙某出具了收条。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孙某,并在《房屋所有权证》空白处写上“此房已出售给孙某,从即日起房屋产权归孙某所有,今后拆迁或出售都由孙某办理与我无关”等字样。孙某购买该房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去年11月,孙某找到宛某,要求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却遭宛某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闹上法庭。庭审中,宛某辩称其当初卖房给孙某,是因自己与前妻所生女儿上学急需用钱,怕现任妻子不愿拿钱,便骗妻子说将房屋租给孙某居住,妻子对房屋卖给孙某一事并不知晓,现妻子不愿意卖房,要求将房屋赎回。孙某则称,房屋归自己所有,且宛某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休庭后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支付宛某房屋买卖补偿款25000元,宛某协助孙某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
徐峰 本报记者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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