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那岭乡一村民小组原组长黄某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大新县那岭乡某村民小组获得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款255898.19元,并存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新桃城分行户名为大新县那岭乡某村民小组的账号中,由时任该村民小组组长黄某负责管理。2012年7月26日,黄某利用其负责管理此账号的职务便利,将账号中30000元转至自己个人账户,于同年8月6日挪用20000元给其儿子用于购买汽车,余下10000元用于集体开支。经中共大新县纪委调查黄某挪用集体资金情况后,黄某于2014年3月27日将挪用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项退交大新县监察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主动退出挪用资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伍佰祯赵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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