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张某与梁某本是大新县雷平镇同屯人,相邻而居。今年2月24日下午,梁某骑车到屯口的一座小桥附近将张某拦下,并质问张某为何多次辱骂其母亲。张某不甘示弱,两人遂发生口角,最后梁某一气之下打伤了张某。
事件发生后,梁某的家人雇车将张某送往了大新县人民医院治疗,梁某也为自己的殴打行为承担了行政处罚,被拘留了一个星期。张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梁某协商不来,于3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59.06元。
4月23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经主办法官多次下乡了解和走访及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该案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被告父母曾因原告擅自挪动两家相邻责任田田埂上的石头产生了矛盾,后经村干调解原告恢复了原状,但原告在思想并未想通,因此仍多次为此事跟被告母亲发生口角。后被告听说了母亲的委屈之后,便从恩城乡赶过来为母亲打抱不平才导致该案的产生。庭上经审判员的析法明理,耐心疏导,原告张某意识到了自己也有一定过错,并应被告要求扣除了非因殴打致伤医治产生的费用。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梁某当庭支付了原告的经济损失2800元。
(叶发强 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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