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采矿权进行注销。
请注销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大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矿山关闭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并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大新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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