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游戏机室本是供民众娱乐休闲的场所,大新两男子却将其变身为赌场从中牟利,触犯法律被判刑。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两男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黄某、陆某合伙在大新县桃城镇“某某桌球馆”四楼开设游戏室,由被告人陆某提供场所,并出资购买四台游戏机用于赌博,被告人黄某则负责游戏室的日常管理及管理人员的招聘工作。两人以玩游戏进行赌博的方式吸引顾客前来赌博,赌场获得的利润由被告人黄某、陆某按一定比例分成,其间两被告人先后各自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余元。2015年12月27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到“某某桌球馆”四楼当场抓获赌博游戏室的管理人员赵某以及农某、王某等21名参赌人员,当场从赵某身上搜出赌资11000元,并缴获用于赌博的游戏机四台。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设置游戏机与顾客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分工分红明确,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洪春 赵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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