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吴某等4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不等。
2014年12月15日凌晨,因在扶绥县渠黎镇某村路口收购木薯的梁某,拒绝向吴某、吴某鹏、罗某、陈某等4名交“保护费”,4名被告人就对梁某用于经营收购木薯的地磅进行打砸,造成地磅电子显示器等物品被毁坏。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某地磅物品被损坏的价值为3332元。
今年1月21日、23日凌晨,因在扶绥县渠黎镇某村往山秀水电站路口收购木薯的李某拒绝向吴某鹏、罗某等人交“保护费”,4名被告人就对李某经营的地磅进行打砸,并用柴油烧,造成地磅被烧坏。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的地磅损失价值为10260元。案发后,4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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