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11月15日,扶绥县某淀粉厂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案件顺利办结:企业负责人和环保专员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5天,私设暗管排污被罚款5万元,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被罚款5.81万元。这是崇左市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以来,第一起移送公安机关的环境违法案件。
据悉,今年年初扶绥县环保局到某淀粉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厌氧罐没有进水和出水,好氧池没有曝气,环保处理设施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止运行;洗木薯水未按要求进入环保设施处理,而是通过从车间地下安装管道直接排入附近水沟。该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废水CODcr浓度和氨氮浓度严重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规定的排放标准。该厂私设排污管道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废水超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扶绥县环保局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事业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违法排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排污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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