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并形成监督合力,今年以来,扶绥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强化诉讼监督,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建立批捕、公诉案件情况与信息共享机制。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按照办案程序共享内部文书、法律文书等电子文档,有效整合职能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时,把所办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审查处理情况以及《审查逮捕意见书》《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逮捕理由说明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等相关案件信息及文书,全部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直接通过提案查阅、参考。同时,公诉部门将起诉、判决书通过电子文档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根据公诉部门反馈的信息,及时对其所办案件质量进行检查。
建立刑事案件监督情况互通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对需要继续补充完善证据的案件,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及时抄送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和完善证据的情况,同时也弥补了侦查监督部门受办案期限所限在批捕后对侦查部门无法监督的情况。对于立案监督案件和要求纠正违法的案件,及时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文书抄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从而实现对立案监督案件的全程监督,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立案监督的线索,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从而形成监督合力。
实行疑难、复杂案件侦查监督与公诉共同讨论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公诉部门进行案件讨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公诉部门遇到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已批捕案件、或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是否提起公诉存在争议的已批捕案件,或拟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改变逮捕措施或不起诉决定时,公诉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听取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既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又确保了批捕、起诉案件的质量。(甘梓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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