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奚某与许某因挖运铝矿发生纠纷,认为许某等人拉走了自己的铝矿。在扶绥县山圩镇某村屯挖矿的工地上,被告人奚某、罗某等人以被害人蒙某运走其矿石为由,强制把许某雇请的勾机司机蒙某挟持到南宁市邕宁区某镇一废弃水泥砖厂内非法关押,奚某安排罗某等人看管,并叫蒙某打电话给其妻子及勾机老板许某索要8万元赔偿金来赎人。期间,蒙某反抗被奚某的随从人员用石头砸中左小腿受伤。2015年8月6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附近某小区侧门处将驾车押着蒙某前来交易的奚某、罗某抓获,蒙某获解救。至此,奚某、罗某等人非法拘禁蒙某达64个小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蒙某的左小腿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奚某、罗某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奚某、罗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主犯中,罗某作用较小,量刑时应有所体现;奚某、罗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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