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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

来源:左江日报 2016-03-21 01:45   https://www.yybnet.net/

□谭荣伟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快速增加。如何预防、减少这类纠纷,降低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处置上的难度,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存在的困难

纠纷基本事实难查清。一是农民工主体身份难查,大部分的欠薪纠纷涉案农民工都没有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也没有用工方出具的欠条之类的书证。二是欠薪主体难查明,现在的建筑行业大都是转包给私人老板或让私人老板挂靠投标,建筑企业坐收管理费。经过层层分包、转包,到最后究竟是谁欠了农民工工资,往往变得十分复杂,确认责任主体十分困难。三是欠薪数额难查清,产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给调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四是欠薪期限难查清。由于农民工务工不签劳动合同,加上在施工中工作又互相穿插进行,某一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限往往十分模糊,造成认定困难。

各种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一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讨薪往往耗时很长,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因为耗不起而另觅“捷径”。二是行政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处置欠薪问题劳动监察部门首当其冲,但从目前劳动监察部门总体业务力量来看,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建设主管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不尽如人意。公安部门在处置违法讨薪问题时,因为社会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同情及“讨薪就是有理”错误认识的影响,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刑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因程序复杂、耗时长。受害人不报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一是群体性。绝大多数农民工讨薪都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费很大的周折才能说服农民工选出代表进行协商。有些则以霸占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来要挟。二是突发性。近年来在龙州县发生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大部分都是发生在春节、中秋等关键节点或全国、全区开展重大活动期间,事前难以预知预警。三是社会同情性。因为公众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同情,所以对处置工作不理解,处置难度巨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欠薪相关主体法律意识不强,当事各方各行其道。一是农民工总体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相信各种各样的“潜规则”,于是出现诸如跳楼讨薪、劫持老板讨薪、霸占公共场所拉横额讨薪等极端行为。二是各种大小包工头不与农民工签合同,更有利于赖账或拖欠付款时间,所以不主动要求签订合同。三是承包的建筑企业以谋利为目的,很多情况下他们置法律于不顾,唯利是图。四是建设方因不直接与农民工发生关系,往往将自己置身事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各种法律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一是民事法律途径处理欠薪问题是远水解近火,很难引导农民工走向这一途径来维权。二是劳动监察本来是处置欠薪问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防线,它本应避免欠薪问题发生或处理掉绝大部分欠薪问题,但这条防线与其应有的作用差距太大。三是建设主管部门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不严格,不交保证金而开工的现象较多。四是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很多案件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劳动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相互间的沟通协调不够,不能发挥合力,综合打击力度差强人意。

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一是没有农民工名册强制申报制度。二是没有用工方财产申报制度。三是农民工没有独立的工会组织。四是各种信用制度尚未完善,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不少。五是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在各种开发建设中,以四两拨千斤的运营方式很普遍,一旦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开发商、建筑企业资金链断裂,分包商、小包工头便无力支付农民工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农民工讨薪是一个可预测、可控制的社会问题。我们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给予适当调整和补充,这一难题是可解的。

加大宣传力度,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制度深入人心。由政法委牵头,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保局、工会、法院、公安等部门开展各种法律宣传活动,让农民工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让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

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劳动监察部门至少每季度到各工地巡查一次,重点检查合同签订情况,现场接受农民工投诉,一旦发生欠薪现象马上处置。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不交保证金坚决不发开工许可证。加大对非法转包工程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不良企业清除出建筑市场。公安部门要打击各种阻止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违法行为。审判机关要为农民工讨薪案件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

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由政法委协调劳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形成强大合力,切实提高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使用人方不敢、不愿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立完善各种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制度,规定建设方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在不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才能支付材料款、机械费等款,不遵守该制度的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由政府拨款给相关部门管理使用。建立农民工名册管理制度,由劳动监察、建设主管、公安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要求每一项目工地的施工方必须向以上部门提供农民工名册,将农民工名册在项目工地显眼位置公示,由用工方和农民工互相监督依法用工。建立临时工会组织,根据项目用工规模、时间长短等情况成立农民工临时工会组织,作为指导、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机构,农民工与用工方和劳动部门沟通的重要桥梁。

(作者系龙州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州县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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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礼赞(古风)2016-03-25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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