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了每次收取5元的好处费,年逾六旬的老妇人农老太竟做出容留他人在家里卖淫的荒唐行为,结果触犯法律。日前,龙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容留卖淫罪,判处农老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家住龙州县龙州镇龙江街的农老太法律意识淡薄,丈夫早年过世,留下她和3个女儿,自从女儿们出嫁以后,农老太便独自一人居住。自2014年2月以来,为了牟利,农老太便在位于龙州县龙州镇龙江街自建的楼房内,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卖淫妇女每从事一次卖淫活动均交5元的“好处费”给农老太。2015年3月,当农老太容留妇女许某、黄某和男子农某、张某在该楼房内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老太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农老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容留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农老太为了谋取私利,将自家楼房内的房间提供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5元“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王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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