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一名承揽挖风景树业务的承揽人在使用勾机挖掘山土开辟道路时,不慎毁坏村民的三座祖坟,致使村民先人的遗骸无法捡回复原。近日,作为被告的这名承揽人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五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00元。
五名原告有先人遗骨合葬在福新乡某村后山半山坡上,共有三座坟墓。2014年5月13日,被告与福新乡黄某口头达成协议,由被告用自己的劳动工具到黄某所在村屯后山的半山坡挖风景树,协议完工后付给劳动报酬1800元。5月15日,被告在操作勾机作业过程中将原告的三座祖坟毁坏,原告先人的遗骸无法捡回复原。
法官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殊场所,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是能够满足特定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特殊财产,是一种依法应予保护的民事权益,因坟墓受到非法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近亲属有权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法官参照天等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标准及当地实际,确定每座坟墓财产损失。原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特殊财产,同时有悖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与坟墓主人的亲疏关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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