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合同案件时,三位被告经法官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是夫妻,被告王某军系被告王某民的弟弟,3人于2012年12月与中国某银行天等县支行签订了一份《甘蔗种植业小额借贷担保合同》,双方约定,该银行通过李某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贰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固定利率9.6%;由李某、王某民商定采用分次还本,按季结息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李某、王某民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王某军自愿签字保证对李某的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后当天,该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2万元小额贷款。但李某、王某民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至今只偿还贷款利息及罚息共计3000多元。经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此,该银行将3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
经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至开庭时间,三被告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开庭时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后,缺席进行了判决,判决三被告偿还该行本金及利息、罚息22000元。(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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