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农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款项5万元及利息。
2013年10月21日,赵某为农某担保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农某违约不予还款。经法院判决由农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对农某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后赵某按法院判决替农某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赵某多次向被告农某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农某一直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护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借款合同连带保证担保人已经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挂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定,赵某作为保证人已替债务人农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有权向农某进行追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周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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