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天等县福新乡救汉村黄甲父子因帮人挖风景树而惹上了官司,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却对此案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2012年5月13日,黄甲父子与同村的黄乙口头协商,双方约定由黄甲父子用自己的挖掘机到山坡上挖风景树,黄乙付给劳动报酬1800元。次日,黄甲父子用挖掘机开山辟路时,竟将另一村黄丙家族的三座祖坟毁坏,坟里的六副遗骸全部散落在泥土里,无法捡回复原。黄丙家族五人先后向村委会、乡政府反映和向派出所报案,但一直无果。为此,黄丙家族五人诉至天等县人民法院,请求黄甲父子和黄乙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2万元。
天等法院审理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殊场所,是特定人的特殊财产。从黄甲与黄乙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属承揽合同关系。黄甲父子在工作中未尽到义务,损害黄丙等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黄甲父子赔偿黄丙等人财产损失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黄甲父子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称其与黄乙系雇佣关系,其在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雇主黄乙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审理认为,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黄乙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黄甲父子作为雇员使用钩机过程中,导致黄丙家族的祖坟被挖,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由黄乙赔偿黄丙等5人财产损失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黄甲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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