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黄某投资了60万元购买他人经济林木,在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采伐林木,并制成原木。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2年7月21日,黄某以60万元的价格向天等县进结镇龙凤村内屯购买该屯地名分别为“岭大”“四林”“六幸”“哥骨”“马背”“马丈”“河怀”“卡兵”“六东”等林地的林木。2014年12月底,黄某在没有办理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到地名叫“马丈”的林地采伐松树木,并制成原木。经现场勘查测算,黄某所砍伐的松树林木面积为2.85公顷,林木蓄积量为257立方米。2015年1月8日,黄某自动到天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天等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黄某滥伐的林木系其本人购买的经济林木,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黎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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