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真是感谢法院,这些钱是我一辈子的积蓄,如果拿不回来都不知道以后生活怎么过了。”日前,这一幕出现在天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宣判现场,胜诉的赵某红激动地对法官说道。
原告赵某红与被告许某兰是同乡,2015年8月,许某兰以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赵某红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赵某红借款给许某兰10万元,许某兰每月支付赵某红6000元利息,借款期为两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10万元借给许某兰,两个月后,赵某红向许某兰追讨借款时,许某兰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赵某红于2016年2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兰偿还贷款及利息。天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赵某红与被告许某兰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和银行转账交易回单等证据,证实了原告向被告许海兰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许某兰偿还原告赵某红本机10万元及利息。(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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