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借款约定逾期还款需承担高额违约金。定远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李某、汪某某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酌减,判令李某偿还原告汪某某借款本息43389元。
2010年5月16日,李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从汪某某处借款37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汪某某现金叁万柒千元整,无息,360天还清,超一天违约金壹万元整”。借款逾期后,因催要未果,汪某某遂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4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若被告未能依约还款,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主张逾期借款利息。李某、汪某某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逾期利息的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强制性规定,故汪某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对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许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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