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贾义虎驾驶一辆公交车,在公交车未进入公交车站并且还未停稳的状态下,打开了下车门,致使一名老妪跌落车外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贾义虎驾驶牌号为皖M-55622的3路公交车自北向南行驶至S101线70KM+950KM处时,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将后车门打开,致使乘客王德平从车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贾义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贾义虎主动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同时,案发后,定远县公交分公司(被告人贾义虎的雇佣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德平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62131.19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贾义虎的侵害行为表示了谅解,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以上事实,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贾义虎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施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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