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致3名工人死亡的定远县“3·18”重大责任事故案在定远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2008年底,王某挂靠滁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了定远县朱湾镇下水道改造工程,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施工。 2009年3月18日上午,施工队在朱湾镇中学校门南侧路段施工时,因下水道侧壁发生坍塌,造成两名工人当场死亡,另有一名工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施工资质而承建定远县朱湾镇下水道改造工程,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王某主动赔偿3名被害人亲属59.5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绷紧安全这根弦,才能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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