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开挖坑道进行自来水管道整修作业时,由于施工现场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行人周女士不慎跌入施工坑道内受伤。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
今年5月初,定远某自来水厂对位于定城镇东城路公路旁居民的自来水管道进行整修作业。 5月8日下午3时许,定远县居民周女士出门上街,在跨越必经的定远某自来水厂开挖的施工坑道时,不慎跌入坑道内受伤。周女士于当日入住定远县中医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18319.26元,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胫骨下端骨折。另查明定远某自来水厂在事发的施工现场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施工单位,自来水厂在公共场所挖坑道进行自来水管道整修作业时,在事发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周女士跌入坑道内受伤,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周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跨越施工坑道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定远某自来水厂一次性赔偿周女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55%即13485.60元。
·吴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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