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影
在司法实践中,近些年由检察机关开展的刑事和解尝试一直都在稳步前行,并逐渐获得各界认同,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让刑事和解正式走上立法。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刑事和解的刑事责任承担缺乏刑法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程序,为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程序法依据,但与此相适应的实体法——刑法还未涉及任何有关刑事和解的规定。而适用法定量刑的前提,要么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刑事和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显然不太可;那么在刑法中就应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为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提供实体法的依据。
(二)犯罪人赔偿能力的不同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公
从通常情况下,能够通过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往往是那些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而在一些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由于犯罪人家庭条件差,很可能因无力承担金钱赔付责任而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导致失去和解的机会。
(三)被害人的贪婪造成和解难度加大
在刑事和解中,虽然是通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形成双赢的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和解是否成功都要取决于被害人的态度。而在这个过程中不乏有些被害人利用犯罪人想获得谅解以求减轻、免除处罚的目的心理,对被告人提出较高的赔偿数额。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和解不但不会达成,而且有可能会激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更加激化双方的矛盾。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刑法立法,确保刑事和解的“法定性”
通过刑事和解,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降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相应从轻、减轻。一旦将刑事和解纳入我国的法定量刑情节的法条之中,无疑会鼓励犯罪人主动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这使得被害人更好地得到物质赔偿与精神抚慰。对犯罪人来说,保障的“法定性”会鼓励其主动刑事和解,通过道歉、赔偿等措施获得谅解,同时也会促进其主动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建立经济弱势救济制度,拓宽赔偿方式
对于处于经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是为了避免因犯罪人的经济能力不同而造成刑事和解中的两极格局。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赔偿模式中引入国家补偿制度,在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由国家承当适当的补偿份额。并且在赔偿协议中可以考虑纳入其他形式的赔偿方式。
(三)确立原则性规定,避免漫天要价
对于在诉讼中被害人向犯罪人漫天要价,阻碍刑事和解成功这一因素,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赔偿数额、范围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使被害人在提出赔偿数额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凭,防止被害人的漫天要价,促使和解协议的有效达成和减小由于犯罪人对高价赔偿的不满情绪造成的再次犯罪可能。
(作者单位: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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