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学生帮忙中不慎致黑板掉落,气愤的音乐老师一脚踢断了学生的腿骨。 3月30日,记者从滁州获悉,鉴于案发后积极赔偿且获得谅解等因素,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该名涉案老师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今年33岁的王某是定远县一所中学的音乐老师,2014年12月3日上午的第三节课,王某来到初二(一)班准备上音乐课。临上课前,王某打算将歌词抄写在黑板上,但因教室没有固定黑板,王某便让学生徐某帮忙托起黑板。在此过程中,徐某因不慎致黑板掉落在地,还差点砸到其他同学。王某认为徐某是故意为之,十分气愤,便一脚踢向徐某。结果导致徐某右侧大腿骨折,构成轻伤。看到徐某受伤,王某慌忙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又多次到医院及徐家探视。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冲动懊悔不已,自己的冲动不仅致使学生腿骨骨折,还耽误了学生的学习。自责的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今年2月,案件移送到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主动投案且无前科劣迹,在征求双方意见后,便委托“检调对接委员会”对此案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不起,我当时太冲动了,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愿意承担全部费用,进行足额赔偿。 ”调解过程中,王某向徐某及其家人道歉,并向徐某赔偿16万元。 2015年2月5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徐某及家人对王某表示谅解,希望不要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鉴于此,承办检察官向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提出不予起诉的意见,并得到采纳。“王某从教十多年来,对教育行业有着很深的感情。如作出不起诉决定,更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承办检察官说。3月19日,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王某得以重回讲台。
“检调对接委员会”是指检察机关受理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侵害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解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委托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或不予起诉等决定。 2013年,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检调对接委员会”,去年该院共有5起此类案件调解成功。
(黄玉萍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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