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假酒商贩将桶装的低价种子酒灌装到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皖国春秋”的包装盒内,4000余斤散发着“种子”酒味道的“皖国春秋”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 3月11日,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在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判处商贩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09年6月,徐某为了“酒业生产”,在蚌埠市南施家租用了民房,以每6个包装盒、酒瓶完整的包装套件43元的出价,从废品收购点购买了品相较好的皖国春秋品牌白酒包装盒。然后将购买的83元一箱(每箱6桶,每桶5斤)的种子品牌低价白酒,灌装到皖国春秋白酒包装中,以每件(4瓶) 70至75元的价格向外“批发”。
截至案发,徐某的小作坊已累计灌装并向蚌埠市及邻近的凤阳县等地销售了4瓶每件的飘着“种子”味的精装“皖国春秋”白酒1000余件,货值7万余元。
另外,徐某还私下定制了部分假冒的皖国春秋白酒的标签、包装盒和800只包装箱,并从山东郓城一家玻璃厂定制了约5000只假冒的印有“皖国春秋”字样的印花酒瓶,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定制的外包装和酒瓶的质量不过关,徐某“忍痛”未敢使用。
案发后,在徐某租用的民房内,警方还查获了部分拉环、内塞、盒档等“皖国春秋”白酒包装组件以及数十件其它品牌假冒白酒,其中不乏“五粮液”、“剑南春”、“口子窖”等著名品牌。据徐某供认,这些假冒白酒均是从合肥某市场所购。
公诉机关在起诉意见中指出,徐某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意实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专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危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及经济利益。同时,由于白酒属于饮用类食品,其制作工艺和产品质量直接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其假冒行为也直接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和身体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经营数额7万余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承办法官希望通过此案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在处理一些品牌白酒的外包装时,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要完整地当做“破烂”卖给废品收购人员,不妨通过撕剪、粉碎等方式将包装物的品相破坏,否则,刚卖出的“破烂”说不准哪天会摇身一变,装上“新酒”回到了自家的餐桌上。
(高建业王瑞青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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