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在判准郭某与荣某离婚的同时,依法判决郭某给予荣某10000元的经济帮助。
郭某与荣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生育一子,现年4岁。因荣某患有乙肝,郭某家拒绝其抚养该子。2009年,郭某以与荣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没有判准离婚;2010年郭某又提起离婚诉讼。荣某提出自己患病又没有住房,经济困难,要求郭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双方对于离婚和子女抚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郭某对于荣某要求的经济补偿,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荣某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又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永坤 赵军)
新闻推荐
晨刊讯 10月13日下午,由滁州市文广新局主创编排的大型现代京剧《沈浩》在凤阳隆重上演,凤阳县部分干部群众、驻凤部队官兵和在凤大学生近千人共同观看了演出。该剧共分八场,全景式地再现了...
凤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凤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