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俗话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一男子因为在诉状中把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写错了两个字,由此导致自己白忙一通不算还碰了“一鼻灰”。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0年6月15日晚23时许,王某家的收割机正在为本队抢收小麦,突然,收割机割到一个水泥固定的圆木桩上,造成收割机割刀及传动装置毁坏。事发后,王某以该麦田虽经丈量但未正式办理征用手续,设置木桩时未告知农户为由,将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修理费等11149元。
法院审理认为,凤阳县新城区西禁垣路南伸北延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而不是王某起诉的“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主体不适合。据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永坤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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