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变更案,依法判处准予小琴随其母共同生活。
据悉,1996年,凤阳人宗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04年,双方协议离婚,两子女均由宗某抚养。在抚养子女期间,宗某有打骂女儿小琴的现象。2010年7月,小琴到其外祖母家生活、上学至今,并明确表示愿跟母亲生活,不愿跟父亲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出发。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永坤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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