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家人,为了20万元赔偿款竟置亲情于不顾,祖孙三代对簿公堂。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起财物纠纷案,一审判决张某(系高某之母)、张某某(系高某外祖父)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高某20万元。
张某与高某之父高某某于2000年6月离婚。高某某于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高某与其祖父获得58万元赔偿款。2009年10月27日,张某以监护人身份用高某赔偿款在凤阳县某开发小区为高某订购一套门面房,支付定金3万元,2009年11月4日又支付17万元。2010年3月6日,张某、张某某向开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原订购开发小区门面房,由于资金不够,现已退房。开发公司现已把以前付的房款贰拾万元退给张某。今后如高某在这方面有不同意见,与开发公司无关”,解除了购房合同,张某领回20万元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年满18周岁,有权独立支配、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张某、张某某以高某不给付赡养费而占有高某20万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侵害了高某合法权益。(苗传君 王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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