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冯春记者戴有胜)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凤阳“6·21”特大爆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案9人分别获刑;其中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位于凤阳县大庙镇境内的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南侧存放炸药的房间发生起火,导致雷管爆炸引爆炸药,造成17人死亡、30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通过现场勘察、资料收集、调查取证,认定凤阳“6·21”爆炸事件是一起非法买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案件。今年8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凤阳县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后做出如下判决:三家被告单位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和滁州市皖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凤阳县民爆分公司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被告人曹顺、孟庆征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登宝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曹培俊、孙家成、沈保产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4年。被告人胡宏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被告人葛治近、张年昌犯过失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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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凤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