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缺席判决徐某某清偿郜某某8500元工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凤阳县黄湾乡的郜某某是一位农民工,两年来有件烦心事一直困扰着他。2007年6月,郜某某和其他农民工兄弟跟随工头徐某某来到南京,在六合经济开发区某建筑工地打工。2008年初,工程承包方向工头徐某某支付了工钱,但徐某某仅给付了郜某某的部分工资,随后承诺其余8500元工资在春节前结清,并向郜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郜某某数次催要,但一年过去了,徐某某一直未支付拖欠的工资,郜某某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郜某某来到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包工头徐某某拖欠工资。法院多次寻找未果后,日前向徐某某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明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徐某某未按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拖欠郜某某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何欣张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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