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发包方、承包方及雇员本人各承担20%、60%和20%的责任。
据悉,凤阳县官塘镇村民甲、乙、丙、丁商定共同建房,随后将房屋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某承建,王某进而雇用同样无施工资质的唐某等三人为其工作。2010年8月22日上午,唐某在施工中从三楼摔下,造成骨盆、腰部两处骨折,住院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发包方,甲、乙、丙、丁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王某,在选任承包人上存在一定过错。与此同时,王某作为施工队的管理组织者,未对施工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唐某不具备相关资质,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永坤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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