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讯 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所开的饭店在1994年至1998年间一直作为当地政府公务招待的定点饭店,后行政区划的调整,当地政府被撤并,因撤并后的政府对原有欠账不予认可。十多年来,原告的招待费欠款成了无人问津的“坏账”。近日,凤阳法院依法为原告讨回了欠款。
原告高大陆曾在凤阳县小溪河镇燃灯街道经营餐饮服务业。自1995年元月9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间,原凤阳县燃灯乡政府为公务招待曾多次在高大陆饭店安排就餐。其间,作为消费者的原燃灯乡政府在接受餐饮服务后未能及时清结餐饮费用,而由其工作人员分别在就餐单据上注明招待事项,并签名确认所欠餐饮费用数额。原燃灯乡政府累计赊欠高大陆餐饮费用,合计69712元。所欠餐饮费用由高大陆汇总开具发票报经原凤阳县燃灯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准报。此后,高大陆以“借款”形式于2001年9月25日和2002年2月9日两次分别收取原凤阳县燃灯乡人民政府餐饮费用20000元和10000元,合计30000元。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燃灯乡政府撤并于凤阳县小溪河镇政府。此后,高大陆为追索餐饮费用多次和小溪河镇政府交涉,小溪河镇政府称和原告高大陆之间未结算所欠餐饮费用,所欠餐饮费亦未经过审计,小溪河镇政府不予认可。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小溪河镇政府给付餐饮费4097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餐饮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凤阳县燃灯乡人民政府已撤并于小溪河镇政府,依法小溪河镇政府应当承受原燃灯乡政府所负本案债务。小溪河镇政府长期拖欠高大陆餐饮费用,属于违约行为。经法院审理除对个别就餐单据不予认可外,最终判决被告凤阳县小溪河镇人民政府给付原告高大陆餐饮费合计39712元。 (王永民 汪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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