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财产租赁纠纷案。
2010年12月28日,胡某某等人找到徐某称需要用挖掘机开采矿石,租赁其挖掘机使用,约定挖掘机费用每月2万元,随后和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今年1月15日,胡某某等人在凤阳县大庙镇周圩社区苗郢村的一个山头非法盗采矿石,被凤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逮个正着,胡某某等人落荒而逃,挖掘机被依法扣押。事后徐某为此垫付了2万元罚金。徐某要求胡某某等人偿还租赁费和罚金不得,遂依法起诉至凤阳法院。
凤阳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6个月,但胡某某租赁挖掘机后十多天挖掘机即被县国土资源局扣押,胡某某等人为此拒绝支付租金和罚金。经过凤阳法院多次工作协调,原、被告在庭审中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等人一次性给付徐某人民币6万元。
(朱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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