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日前,凤阳县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农村居民由每人每年120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560元,其中“一类”每人每年1560元、“二类”每人每年960元、“三类”每人每年360元。
(郭如亮 程家全 记者包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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