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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姐妹联手向两兄弟讨地法院:出嫁女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1-12-20 12:25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法院:出嫁女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报讯 因为高速公路征地和赡养母亲纠纷,近日,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的四位同胞姐妹和母亲一起向两位兄弟讨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她们的讨地请求得到了县土地承包仲裁委的支持。因对县土地承包仲裁委的裁决决定不服,其中一位兄弟不愿退出多占的土地,并为此告上了法庭。

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黄家村民组黄升林、周卢英夫妇一生育有四女二子。 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以黄升林为户主承包了大桥村委会发包的12.4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85年-1993年,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等四位女儿相继出嫁,在婆家均未分得承包土地。 1998年,二子黄开路与哥哥黄开义分家,经村委会同意,承包土地平均分,由黄开路与黄开义两人耕种。 2005年左右,黄升林去世。黄开路与黄开义因赡养老人和承包地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村委会多次调解,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了对于从集体承包的黄升林户土地,由兄弟俩均分的处理意见。

后因赡养老母发生纠纷,加之当地有高速公路工程上马,部分土地将被征收,会有一笔数目不菲的征地补偿款,黄家的四位女儿携老母一起提出了维护自身承包权的仲裁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桥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户主黄升林去世后,作出了将黄升林户的承包土地平均分给黄开路、黄开义兄弟俩的处理意见,显然侵害了周卢英和四个女儿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调解处理意见为无效行为。同时,法院认为,女儿出嫁后在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丧失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据此,近日,凤阳县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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