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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交房 违约被判罚金

来源:滁州日报 2012-02-07 17: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 不按合同交房 违约被判罚金

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房产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判决该房产公司支付沈某违约金47029.45元。

2010年1月28日,沈某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凤阳县某街道家园楼第一幢101号房屋以307382元的价格出售给沈某。房产公司在2010年3月28日将取得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沈某,雨雪天气顺延,逾期交房以已交付房屋价款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2010年2月24日,沈某向该房产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2011年3月16日房产公司才通知沈某办理交房手续。  (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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