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对小强免予刑事处罚,让小强重新回到社会怀抱。
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凤阳县城一农行门口向孙某索要欠款。孙某在银行取款机取款时,因银行卡密码记错未能取出,通过电话联系其朋友带现金来还款。此时,张某以孙某耽误了其用钱为由,要求孙某增加还款数量,孙某不同意。张某遂指使小强等人对孙某进行殴打,致孙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11年11月23日,小强到凤阳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谅解。另查明,小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案发前无业,以往无前科。庭审中经法官教育、感化,小强悔罪态度较好。
(张永坤 刘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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