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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水库溺亡 七被告均推责法院判施工方、镇政府、村委会三方赔钱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10-09 11:56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法院判施工方、镇政府、村委会三方赔钱

本报讯 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因为七岁小孩滑落水库溺亡,导致孩子父母与水务局、管理处、建设单位、镇村、承包人与雇员对簿公堂,七被告均推脱责任。

今年7月6日下午3点,七岁的小星宇随外祖母到田里拔草,和另一小女孩滑入旁边小水库中。由于落水处系水库加固施工取土留下的坑,没有回填较深,致使打捞困难,两孩子不幸溺亡。因赔偿问题,小星宇父母将水库工程的施工方——某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以及工程发包方——县病险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县水务局、水库所有人、管理人镇政府、村委会、承包人孙某、孙某的雇员李某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26780元。

庭审中,县水务局、病险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辩称不应担责。负责施工的水建公司辩称,没有人提出回填库区坑要求,通过竣工验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镇政府、村委会辩称,已经设置警示标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水库承包人孙某辩称,我只是承包养鱼,没有法定和约定的管理责任,并设置了警示牌,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不力是事故主因,库区取土深坑没有回填采取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镇政府、村委会作为水库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应当对水坑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安全措施而没有采取,应承担相应责任;水务局、病险小水库管理处不应担责;承包人孙某承包后未改变库区地形地貌,两次设立警示标志,并由其雇员李某告知村民不要让小孩靠近水库,两人不应担责。综上,法院判决小星宇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水建公司承担20%责任,镇政府、村委会各承担10%赔偿责任。

(张永坤 陈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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