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讯 2012年6月10日16日许,杨某驾驶二轮电瓶车途经凤阳县某十字路口,撞到张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摩托车,摩托车倒地后将一车主不明的二轮电瓶车撞倒,该电瓶车又将卢某的麻辣烫小吃摊撞翻,锅内开水将站在一旁2岁的景某烫伤。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多方当事人按责赔偿景某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多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杨某撞车是造成意外的直接原因,应承担40%的主要责任,张某占用路面停放车辆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卢某的小吃摊锅灶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承担20%责任,受害人景某的监护人疏于监护也应承担10%的责任。 (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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