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案件,被告人徐某作为一家“网上购物”公司的代理商,发展加盟商和会员,通过收取加盟商的佣金来牟取暴利。结果还是发财梦破,害人害己。
2010年5月份开始,浙江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以网站为平台,宣传“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的经营模式,吸引消费者到公司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在公司吸纳的加盟商处消费并获取返利,即消费每满500元的会员每天获得一元返利,1000元每天获得二元返利,以此类推,公司承诺500天实现全额返还。对于加盟商而言,借助该平台,可以实现消费者在其店内的零元消费,从而扩大销售额,但加盟商必须向公司上缴会员消费额16%作为公司的佣金。
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年中开始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同年10月成为区域代理商,12月成为金牌代理商。徐某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在凤阳县及滁州等地积极介绍、推销该“电子购物”公司的经营模式,吸引当地消费者加入注册成网站会员;并采用免费为商家做广告宣传,加盟不收取任何费用,扩大商家的知名度等方式吸引凤阳的商家成为加盟商。
经审理查明,徐某在凤阳发展了70余家加盟商,区域会员近90人,区域交易金额近百万元,非法获得返佣、返利10万余元。实际上,该“网上购物”公司销售模式是以推销商品为名来套取现金,通过宣传刺激,用明天的钱填补今天和以前的窟窿,并无任何实际的交易,只不过是一个手段更先进、隐蔽性更强的传销组织而已。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只是最初几日获得返利后,就不见了动静。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某网站代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11万元。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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