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凤阳县公安局以“保险诈骗罪”将被保险人刘某某依法逮捕,并与8月26日将其骗取的13200元保费退还给滁州市国寿财险公司。
2013年11月15日,国寿财险公司接到刘某某报案称:他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皖M68340的江淮载货汽车,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倒车时,碰到皖MFH366奥迪A8轿车,本车无损,奥迪车尾部受损。
国寿财险公司查勘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通过现场查勘、比对,事故碰撞痕迹吻合,出险时间在保险有效期内,属于保险责任,双方共同在蚌埠奥迪4S店对三者车辆损失核定为16000元。
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国寿财险公司于2013年12月初接到举报,称该车出险时的驾驶员是刘某某的父亲,其父出险后因无照驾驶,将儿子刘某某(实际保险人)叫来顶包,移花接木,以蒙骗交警,蒙蔽保险公司。接到举报后,国寿财险公司随即安排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
为还原事故的真实面貌,做出保险责任的合理判定,国寿财险公司数次约被保险人刘某某对案件进行核实,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以公司服务态度不好,赔付时间过长等理由,向国寿财险公司上级部门投诉。为了加快案件结案进程,滁州国寿财险公司与刘某某约定在凤阳县见面,刘某某同意见面后,公司相关人员赶到凤阳,刘某某却又不愿见面了,并中断了联系方式。在此情况下,公司按照中国人寿财险面向社会的“五个一”承诺,于2014年3月10日,将此案件的赔款13200元钱,支付给了被保险人刘某某。
2014年4月15日,国寿财险公司向滁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对被保险人刘某某 “涉嫌骗保案”立案调查。案件交由凤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国寿财险公司积极配合,经过近5个月的调查了解取证,终使该案成功破获。打击了骗保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对骗取保费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楚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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