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讯 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租赁被告人的汽车后没有付齐车费,后双方再次相遇,一番讨要未果后,被告人约集同伙对被害人一顿暴打,致人受伤的同时自己和同伙也难逃刑罚。
被告人许某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店,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薛某通过朋友从被告人许某处租赁了一辆轿车,该车归还后,薛某通过自己的朋友支付了部分租车费,但并未付齐。同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二人在一家饭店内偶遇,被告人许某再次向薛某索要租车费用,薛某声称钱已经给了自己的朋友,不同意给钱,两人因此发生口角。
后薛某准备驾车离开饭店,许某将车拦下后打电话又约集了三名同伙,四个人不由分说,将薛某拖出车外一顿暴打,造成薛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薛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及三名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四名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故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其他三名同伙被判处六个月拘役或有期徒刑,并被适用缓刑。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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