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晚小品《装修》给我们带来许多欢声笑语,而这样的奇葩事情竟然在现实中也会发生。家住凤阳县府城镇的小刘因错装他人房屋,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于是把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14年2月,小刘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凤阳县某小区A栋2单元1001室,并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及签约单,缴纳相关费用。之后房地产商电话通知物业公司,要求其将1单元1001室房屋交付给小刘,物业公司根据指示将1单元1001室房屋交付给小刘,小刘接收该房后未提异议,且立即着手对该房进行装修。 2014年6月, 1单元1001室房屋所有人陈某发现小刘入住该房,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便找到小刘理论。小刘也很纳闷自己购买的房屋怎么会是别人的。最后陈某同意补偿小刘10000元,小刘将房屋返还给陈某。 2014年10月,小刘具状法院,以房地产商交付他人已购买的房屋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与房地产商明确约定双方合同的标的物是2单元1001室,房地产商却误将1单元1001室交付给小刘,对小刘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小刘作为成年人且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以其知识水平、生活经验应当对自己精心挑选房屋所在的具体位置非常清楚,房地产商虽交付有误,但小刘却盲目接受、随意使用并装修房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有过错。物业公司依据房地产商委托并按照其指示交付房屋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法院判决小刘承担损害结果的70%责任,房地产商承担损害结果的30%责任。
·苗传君马林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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