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伟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专用发票案纳税人名称 凤阳县伟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112657855364组织机构代码57855364注册地址凤阳县临淮关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朱兆宾410122********5801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王青341126********0025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无案件性质涉嫌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
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凤阳县伟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900份,收购凭证开具金额为29222580.19元,抵扣进项税3798935.42元。经凤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44户出售人及52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调查取证,所有被调查户均没有中药材出售,该单位涉嫌虚开农产品抵扣凭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五条之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涉嫌虚开专用发票;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安徽省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皖国税发[2004]180号)第五条第五款之规定报经凤阳县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移送凤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处。
特此公告
凤阳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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